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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复议裁定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1)

2016-07-05 15:35:10    中华网娱乐  参与评论()人

倍受瞩目的《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复议结果终于在7月4日落槌定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公开听证的基础上,针对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机构提出的复议申请做出最终裁决:维持该院此前于6月20日就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做出的(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6月20日的裁定中认定:根据荷兰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第三人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唐德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灿星等公司的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唐德公司具有胜诉可能性。灿星等公司“2016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而且,在相关公众对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模式及特色已有极高认知度的情况下,又出现名称为“2016中国好声音”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很可能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也可能会严重割裂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的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与其节目模式及特色等元素的对应联系,从而存在导致唐德公司后续依约开发制作的该类型节目失去竞争优势的可能性,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具有紧迫性。而且没有证据证明责令灿星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一档全球知名的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由荷兰Talpa公司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中国好声音》(英文名《The Voice of China》)由灿星文化于2011年通过第三方引入中国,至2015年已经成功在浙江卫视播出了4季。2016年1月8日,因为合作中存在的问题,荷兰方面正式终止了与灿星文化的合作,并于1月28日将这档节目的知识产权授予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但是,灿星文化却声称保留制作“原创”《中国好声音》的权利,并且始终没有停止在全国各地举行所谓“第五季《中国好声音》”的海选。

荷兰Talpa公司为了保护合法权益,2016年1月15日针对星空华文和梦响强音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临时禁令。1月22日,香港高等法院做出临时禁令,要求星空华文和梦响强音不得使用和Talpa公司的知识产权可能产生混淆的元素等,包括但不限于节目模式、节目名称及节目标识。随后,Talpa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

但是,香港高等法院的这项禁令却并没有得到灿星方面的尊重和执行,从2016年1月底至今灿星方面始终没有停止宣传和制作新一季的《中国好声音》,在其节目的多个海选现场,有关“The Voice of China”、“第五季《中国好声音》”、中国好声音手持话筒的V型标识等完全归属于荷兰方面多项知识产权不断地被违法使用。因此,荷兰Talpa公司于今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灿星文化的关联方梦想强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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