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网 china.com

娱乐
当前位置:娱乐 > 滚动报道 >

网红减肥药涉毒长期使用对身体损伤超大(2)

网红减肥药涉毒长期使用对身体损伤超大(2)
2019-11-03 14:04:41 北晚新视觉
仝卓回应被工作室讨债:泰国是您邀请我们全家去的09:04

网红减肥药涉毒长期使用对身体损伤超大

网红减肥药涉毒长期使用对身体损伤超大

延伸阅读:

朋友圈卖假药难以发现查处,零星交易难以受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其实,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假药被刑拘的不乏先例。在搜索引擎中输入“朋友圈卖假药被抓”这几个字,搜索结果就会显示出四十多万个网页链接。喜剧演员“胖丫”在微信、映客等网络平台宣传所谓的减肥胶囊,经审判获刑三年;90后朋友圈卖假药称自己吃也管用……这样的词条比比皆是。

张家港市公安局凤凰派出所副所长王斌告诉记者,这种通过社交平台售卖药品的行为十分隐蔽,很难在初步阶段查获,交易的时候双方微信转账,跨地区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高女士也有同感,面对这种非传统渠道的销售药品的行为,作为监管部门,也有很大的局限性,还无法实现点对点的精细监控。在非传统渠道销售隐蔽性是非常强,市场监管部门技术力量和手段比较欠缺。只能对一些关键字段的进行绝对化语言监测。

现行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对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有针对性的处理方法。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建立多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

我国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从事药品销售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企业,个人无法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今年1月1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微商、微店等也纳入了《电子商务法》的监管范围,但零星小额的交易活动,仍然可以免于市场主体登记。专家认为,交易平台或者提供交易的社交平台确实应该担负起主体登记的责任,引导和规范销售行为;微商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在选择电商平台同样需要理性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邱宝昌认为,尽管微商通过社交平台卖货与通过电商平台卖货有很大区别,但是本质上都是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相关的社交平台应该负起责任:“社交平台如果是纯粹社交,就拒绝、禁止交易。但现在社交和交易确实有融合,这一点不容忽视。作为一个社交平台服务的提供者,要去规范、引导守法经营,如果用户要去销售商品,应该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邱宝昌建议消费者选择有主体登记、受我国《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的电商平台购买商品,理性消费。社交平台涉及到隐私又涉及到点对点交易,一旦买到假冒伪劣投诉困难。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关键词:

相关报道:

    关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