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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永浩限制消费令: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3)

罗永浩限制消费令: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3)
2019-11-04 10:21:18 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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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原告实际向被告开具总金额为3755991.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原告起诉后,原、被告曾签订一份《债务处置协议》。该协议记载,债权人(即原告)与债务人(即被告)在原合作协议项下的合作产生债务合计3705991.6元。债务处置方案记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于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1111797.48元。如债务人未按照上述付款时间如期付款,则本协议安排失效,各方仍按照原有债务情况履行。债务人同意将剩余债务2594194.12元延长付款期限3年,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到期。原告陈述被告未能按《债务处置协议》履行第一期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采购订单、“Smartisan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处置协议》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为证明被告尚欠货款数额,原告提供了采购订单、“Smartisan送货签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债务处置协议》予以佐证,证据充分,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705991.6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已付款数额应属被告证明责任,被告经传唤未派员到庭,本院认可按照原告陈述的被告仅付款5万元计算尚欠货款数额。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辰阳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0599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4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标题:罗永浩被执行限制消费令:不能坐飞机、软卧、高铁

(责任编辑:卢书敏 CN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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