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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谷一惊曝东方歌舞团的腐败内幕

李谷一发布的材料之二:我的几点补充

   在我的《自我剖析》的材料基础上,现做两点补充,以期得到大家更为深入、坦诚的批评和帮助。

一、关于“公演私分”的问题

  东方歌舞团是国家所有制的事业单位,也就是“公”有制单位。动用国家的,即动用公家的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进行投入而获得产出后,必须遵照国家的法令、法规,本着国家利益,集体(单位)利益和劳动者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合理分配。反之,不顾国家和集体利益,甚至隐瞒其收入,而匿为个人占有,就是“公演私分”。这种行为,是违法、违规、违纪的错误行为,在东方团内存在这种行为。

  在团里“三讲”教育中,有的负责同志把这一行为,淡化成仅仅是财务运作方法的“作收作支”问题。这是掩饰错误性质、推脱责任的做法。

  1、以这次“三讲”教育中,已经“讲”出来的1999年9月底的“广州演出”为例,剖析问题的结症所在。

  “广州演出”共收入30万5千元人民币,演出接待方全部以现金支付。此款项是由我团业务主管领导接受的,凭证为个人签字的白条和“收据”,没有团内的公章或发票。

  团里主要领导在“三讲”材料中,称当时分钱是以“演出接待方给‘红包’”的方式发下去的。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据查,演出接待方根本不知“红包”的事情。他们讲,演出费就是演出费,分的什么“红包”?东方团内部编造故事,是东方团自己的事!由此看来,私分演出费用的责任,不能推到演出接待方的头上,完全是我团领导的自主行为。

  在团里所得的30余万元中,有“7万元”是以运输费用的名义具签的。团里主要领导讲,那次演出是由南京至广州,再由广州至江苏常熟、泰州进行商演。凡有组织演出常识的人都清楚,团体在外连续转场演出时,交通运输费用是常有重叠支付的。也就是说南京、常熟等演出接待方是否也支付了与广州接待方同程的路费。如果有,那么这7万元中,有部分乃至大部分,应划归“纯收入”。

  对于广州演出的分配情况,团里主要领导讲:“在广州要演出4场,每场按500元已发给大家。”我到广州参演时,团业务负责同志曾告诉我,此行演职员在36人左右;另有“腕级”演员5人,将轮换演出。照此计算,参演的36人,每人4场补贴2000元,共计分出7万2千元。

  主要演员分的多,是肯定的。如果,我与每个主要演员都按1万元计算,那么5人共计5万元。

  另外,演出接待方的回扣为2万元。

  其它,东方团全体演职员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均由广州接待方负责。

  以上,从30万5千元中依次刨除,还应剩余9万3千元。如果在“运输”费用中,另有水份,那么会有十几万元的结余。

  问题的焦点是:第一,公演收入的30多万元为什么不入公帐,而是由个人签收。第二,剩余的占此次总收入1/3或一半以上的现金流向了何方。

  团里的负责同志强调这次“公演私分”,是为了体念和照顾群众的辛苦。但是占4/5多的群众,在30万元收入中,仅分配到不足1/4的补贴。

  2、这次“三讲”教育中,还讲出了“深圳演出”的问题。

  团里主要领导声明,领导班子人手一部的手机和空调(我不知是否指安装在团领导各办公室内的空调机),是深圳的一位老板“捐赠”的。请注意:这里说是“捐赠”,而不是“赠送”,两者的界定和内涵不同。前者是指公益性的义举,后者泛指人际的友情传递。

  无论是“捐献”,还是“赠送”,所赠财物先入册公帐,经领导及有关部门议定后,作为“公物”分配使用;或象有的同志所提,可以“拍卖”,将所获资金投入团内所需。而事实是,当时由个别领导一撮合,未经入帐就将公产私分给自己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了。

  有的同志在意见反馈中质疑:手机等“是否以演出费抵的。”在我得到那部手机时,团里主管业务领导曾明白无误地告诉我,手机是用团里在深圳的演出收入买的。所以,我已将其换新,退至团纪检书记齐振河同志处。

  重要的是,在深圳的演出,接待方是支付了演出费用的,有几十万元。其金额总量比广州演出的付费要高。具体金额我正在落实之中。去年11月5日的团领导班子会上,主管业务领导承认,已将其收入分掉。

  这笔大额收入,如何分配的,原始凭据何在;有无结余,结余又如何处理的;团领导班子成员是否也从中拿到了现金,是问题的关键。

  3、同样在去年11月5日的团领导班子会上,主管业务领导还承认,在河南许昌演出期间有一加场演出费用,另在广州友谊剧场的一场加演费用,两场共计8万元,由他本人自作主张分掉了。现已查明,时间分别为1999年4月和1999年5月份发生。

  4、同是去年11月5日的团领导班子会上,主管业务领导透露在团业务部内有小金库。当追问小金库的款项来历和用途等情况时,没有得到明确回答。

  以上,是了解到的一部分情况。应当说,在四年多时间里,“公演私分”行为,在东方团是客观存在的,团领导班子的直接责任很难解脱。“三讲”中采用“分红包”、“捐赠”等借口掩盖事实,减轻责任的作法,有欠光明磊落。

  做为团里的领导,关心群众生活,照顾群众利益是应该的。但是,更要保护群众利益,爱护群众利益。团里广大群众所获得的每一分钱,都是通过他们诚实劳动所应得到的回报。领导应光明正大,合法合理地把物质利益分配给他们,让他们心安理得,毫无顾忧地去构筑自己的生活。领导违犯国家法律用“公演私分”的办法,把钱分给大家,名不正言不顺,实质上给群众利益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弄不好还会贻害群众。况且,东方团是一个艺术生产的整体,每一道工序都是不可缺少的,每一声场演出都凝聚着全团同志的共同血汗。参加演出的同志有钱可分,参加越多改益越多,这理所应当;但是,全团共200多人,演出机会少的同志,特别是长期从事行政、后勤、党务工作的同志们,怎么合理体现他们的付出呢,怎么公正回报他们的贡献呢。

  “公演私分”所得,不进入公家财务,摆脱组织与群众的监督,必然形成个别领导的特权。凡有经济“实惠”的演出,谁去谁不去;每场总共私分多少钱;给谁多些、给谁少些?等等,都成了领导个人说了算的事情,随意性很大。我参加广州演出仅一场,补助1万元,按团长指示每人每场补贴500元,我超出了20倍。按团里规定,我每场补助为2000元,超出了5倍。这种做法,很容易蜕变为权钱与个人感情上的交易,形成个别领导与某些既得利益者之间的联盟。

  “公演私分”的漏洞是相当大的。象广州演出全部收到底是如何分配的,应结余的大笔现金到哪里去了,还有其它场次的收入与分配状况,总该有个说法和交代。我在拿到1万元补助时,连签字都不需要,真不知其他演员是否同我一样,也没有办理签收手续。不禁要问,当初分配时是否有收去的原始赁据,而不是后来补办的手续。在去年我的述职报告中提到的“暗箱操作”,就是内含着此情景。

  最令人担心和害怕的是,领导班子中的同志是否或多或少,或轻或重,或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私分”中受益呢。我把1万元原封不动地退交给团里经检书记齐振河同志处。今天回想此事,很是后怕。见了钱,谁也不会痛苦。如果当时我装聋作哑把钱全部收下来,或隐匿起来,其后果就会“吃人嘴短,拿人手短”,受制于钱,被人牵动。那么,怎么对得起上级与群众的信任和委托呢。

  关于单位涉税问题,国家的<<税法>>和国家<<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三条中,都有明确的过失界定和惩罚内容,是严厉的;国家在财务管理方面,财会制度早有明确的规定,是严格的;党章和党中央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是严正的。如果我们领导班子中有“隐性收入”,问题一旦败露,上面追下来或外面查进来,谁能胆壮腰直的把责任扛起来。

  有的团领导三番五次强调“私分”的动机是“好心”,是为了照顾群众。东方团的少数领导,不顾国家的法律、法令,多次采用单位逃税的办法,违规操作,伤害了集体、伤害了群众,这样的效果能用“好心”解释得清楚吗?如果,领导成员在“私分”中受益,那么所说的是为了照顾发行人的“好心”,将会自行彻底坍塌了。

  去年10月份,对于已经暴露的“公演私分”问题,我向团党委的两位副书记写了一份<<我的申明>>。我希望领导班子能够重视出现的问题,重点在吸取都训,总结经验,关键是要制订一套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防止错误行为的蔓延或再度发生。同时,我在<<申明>>中强调,以往发生过的私分行为,我们领导班子要承担全部责任,不能层层推诿,更与群众无涉。去年11月5日,我在团领导班子会上,对今后的整改要点,确立相关制度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建议。

  然而,去年10月份,对“公演私分”问题的提出和反对,也给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遗憾。从那以后东方团领导班子产生了分歧,出现了裂痕,直到今天。

  团里主要领导认为“你团领导班子出现严重裂痕,并非是因为在作收作支上有分歧”,而是“无法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这种有意扭曲事实的作法,是不妥当的。“严重裂痕”的根结所在,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是最为熟悉,心照不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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