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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夫起诉后 歌手陈红回应“军人身份经商”(2)

2016-02-03 08:01:03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李军母亲认为,李军与陈红的这份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侵犯了自己作为公司股东对股份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陈红担任亚之杰公司法人也未经股东的同意。李军母亲要求法院确认陈红与李军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陈红方面答辩表示,李军并未将50%股份转让给陈红,而是基于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将股份分割给陈红。在股权变更后,陈红已经通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

昨日,陈红方面表示50%股权作价有1亿元。李军方面则称,按照目前的市价不值那么多钱。

该案当庭亦未宣判。

股权这块蛋糕,给出去就“覆水难收”?

单纯股权转让,根据合同不能撤销;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特定条件下赠与人有权撤销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分析说,夫妻间的赠与,有时会以股权转让的形式体现——双方将股权对价,但是并不实际支付相应的价款,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诉讼纠纷,法官会先确定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是股权转让形式的赠与?还是单纯的股权转让?

就李军与陈红的案件,首先就需要确认一下双方的行为到底是转让还是赠与。

如果是转让,那么签订转让合同后,陈红向李军支付转让款之后,李军就有过户的义务,正常情况下李军是不能撤销的。此时如果李军不配合办理股权登记,那么陈红可以起诉李军,要求办理股权的过户。如果法院判决后李军仍不配合办理,陈红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工商行政机关进行变更。

如果是夫妻间赠与,那么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当时陈红没有提出反对意见,那么李军和陈红之间的赠与合同成立并生效。同时《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赋予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也有一定限制,比如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撤销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还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按照李军的说法,陈红强行取得公司经营权,并在此过程中,冒充李军签字,行使对公司的管理权。李军还曾在他的一份维权声明中称,陈红伪造他的签字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张韬表示,如果李军所言属实,那么冒用李军的名义办理股权变更显然不合法。

有时赠与合同还会附有条件,只要受赠人不履行这些条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撤销有时间限制,自赠与人知道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算起,一年之内,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亚之杰”核心管理层大批离职

陈红与前夫所争夺股权的公司,为北京的汽车经销商“亚之杰”。2000年左右,亚之杰公司便成为一汽大众、奥迪品牌华北地区最大的特许经销商。

在10多年前,汽车销售还是卖方市场,据亚之杰的员工回忆说,当年曾有两个车主为争夺一辆汽车在销售现场大打出手,将新车前挡风玻璃打得粉碎,而当年想要一辆全新的奥迪,基本全款交齐后,也要等上两三个月才能提车。亚之杰发展鼎盛时期,曾经陆续建立过亚之杰广告公司等九家相关企业。

李军的妹妹李女士说,李军与陈红离婚后,由于陈红经营不善,目前亚之杰的市场份额大幅缩水,奥迪也不再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公司之前员工800余人,目前仅剩四五百人,核心管理层基本离职。

而陈红的代理人则表示,亚之杰公司的“覆没”主要是因为当时的主要投资人李军在香港有犯罪记录,因此亚之杰的信用级别被银行调低,客户不再与亚之杰合作。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