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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案10月18号“过堂” 双方或现身(4)

2016-10-11 08:41:10  王巍 新京报    参与评论()人

王宝强离婚案10月18号“过堂” 双方或现身

王宝强离婚案10月18号“过堂” 双方或现身

【分析】

“净身出户”会不会落在马蓉身上?

10月5日长假期间,媒体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14批5件指导性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宋某某称雷某某名下有共同存款25万元,要求依法分割,雷某某不予认可。二审期间,应宋某某的申请,法院调取了雷某某中国工商银行4179账号自2012年11月26日开户后的银行流水明细,显示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19.5万元转至案外人名下。

法院认为,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尾号为4179账户内的存款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雷某某于2013年4月30日将账户内的19.5万元转出,对钱款的去向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雷某某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节。

法院判决宋某某婚后养老保险金14322.48元归宋某某所有,对于雷某某转移的19.5万元存款,由雷某某补偿宋某某12万元。

这个官司作为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少分或不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