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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方:告冯小刚因其名气大 目的是引起议论(2)

2017-03-24 12:01:06    华商网  参与评论()人

“找过几个‘潘金莲’都不愿出庭”

潘氏宗亲会媒体联络人潘利求告诉华商报记者,最初,潘氏宗亲会原本打算以潘氏后人的名义起诉,但被告知没有资格做原告主体,无法立案,只有现实中的潘金莲才可以成为原告主体。他们查询得知,全国共有1000多人叫“潘金莲”,她们大多生活在偏远农村,因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没听说过“潘金莲”,才取了这个名字。潘利求说,她找过好几个潘金莲,但她们听完后都觉得这事不光彩,不愿出面,最终只有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同意做原告主体。

刻画潘金莲形象的文学影视作品很多,为什么只咬住《我不是潘金莲》不放?潘新发坦言,因为冯小刚名气大,“我们没有必要挨个告,能‘杀一儆百’就行。”潘新发认为此案没有胜算,但“能引起议论目的就达到了。” 华商报记者刘苗

律师说法

无法证明潘金莲系特指 不构成侵权

和影视作品人物重名的真人很多,都可以起诉吗?这种起诉理由成立吗?

昨日,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张建锋主任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想要起诉只要符合: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证据(立案不会去审查证据的真假);四属于受理法院管辖。“只要是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诉,只是结果是赢是输不一样而已。”

《我不是潘金莲》是否构成侵害原告潘金莲的名誉权?张建锋表示,这主要看三个方面:第一,其塑造的人物是否具有排他性。“人物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现是与现实中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熟悉现实中人物的人读了该文学作品便能指明书中人是指现实中特定的人物。本案中,潘金莲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说一看电影中的潘金莲指的就是被告。”第二,是否有侵权的主观过失过错。“这个影视作品基于虚构小说改编,而不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并且本案中潘金莲的名字在历史上早已存在,而被告用这个名字在后,所以说被告是不存在主观过错的。”第三,作品中的内容是否有侮辱、诽谤受害人的违法内容?这个侮辱诽谤的认为是否特指原告?两者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影视作品中并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也没有给特定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三点来看,张建锋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站不住脚,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