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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葛优诉艺龙网公司侵犯其肖像权一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驳回艺龙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要求其赔礼道歉并予以赔偿。
据悉,因艺龙网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将“葛优躺”照片用于商业目的,且涉及了葛优本人的名字而非其剧中角色名,葛优认为艺龙网公司的行为已侵犯其肖像权,故而日前将艺龙网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艺龙网公司应在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并向葛优赔偿75000元。判决后,艺龙网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一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