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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金莲方:告冯小刚因其名气大 目的是引起议论

2017-03-24 12:01:08    华商网  参与评论()人

《我不是潘金莲》剧照

导演冯小刚可能没想到,其执导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在下线后竟惹上官司——广东增城农妇潘金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与同名小说作者刘震云等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3月21日,此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将于4月19日宣判。

广东潘金莲:索赔1000元

影片《我不是潘金莲》根据刘震云同名小说改编,讲述一个叫李雪莲的女人,因被丈夫污蔑为“潘金莲”,在十多年的申诉中,坚持不懈讨公道的故事。

潘金莲起诉导演冯小刚、编剧刘震云等电影制作方和原著出版商共9人。3月21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此案。冯小刚、刘震云等均未现身,只委托了律师参与庭审。潘金莲则因身体原因没有到庭。

华商报记者从潘氏宗亲会获得了潘金莲的起诉状,其中写道:“据中华书局出版的《清河县志》第0781页记载:潘金莲乃是贝州潘知州的千金小姐、贤妻良母。而刘震云却歪曲历史事实,写作《我不是潘金莲》一书,将潘金莲丑化成不正经女人的代名词……在该电影(《我不是潘金莲》)的旁白中说‘自宋朝到如今人们都把不正经的女人叫潘金莲’既歪曲史实,更直接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在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潘金莲在起诉状中称,该电影的出品、预告、宣传及上映给她和家人、家族名誉造成重大损害,“随处可以听到对原告及潘氏家族的冷嘲热讽”,“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她要求冯小刚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冯小刚、刘震云等人的代理人则认为,该电影中的潘金莲是指历史小说中的潘金莲,而非原告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历史人物与现实生活中的人同名同姓,但是两码事。”被告方认为电影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侵权,不同意庭外调解。

潘金莲堂弟:索赔只是象征性的

22日晚,华商报记者联系上潘金莲的堂弟潘新发,他拒绝了记者采访潘金莲本人的要求。潘新发说,堂姐今年60岁,六七年前得了鼻咽癌,如今已是晚期,长期化疗后,听力基本消失了。而且,“堂姐就是个农妇,IQ(智商)也不是很高,你问她什么,她都答不上来。”

为何这样一位农妇要起诉冯小刚侵犯名誉?潘新发说,去年《我不是潘金莲》上映前做宣传,几位潘氏宗亲会成员看到预告片后非常气愤,认为影片本和潘金莲没关系,“冯小刚为了票房,硬把潘金莲扯进去,说她是‘不正经的女人’,这伤害了我们潘氏族人的心。”去年9月,潘氏宗亲会发起为潘金莲正名行动,并在安徽合肥举行座谈会。经讨论,潘氏宗亲会在几个潘氏微信群中号召找一个潘金莲,由她出面起诉冯小刚。潘新发主动提出,自己的堂姐就叫潘金莲。在征得堂姐及其两个孩子同意后,潘新发从中协调,委托律师起诉。诉讼费由一位潘氏宗亲赞助。

潘新发说,潘金莲的两个孩子都已30岁左右。可是从小到大,他们都不敢在外人面前提及自己母亲的名字。“小时候,村里的孩子欺负他们,就在上学路上喊某某母亲是潘金莲,引来一路嘲笑。”对于网友质疑起诉是“碰瓷”、炒作,潘新发表示,起诉冯小刚不是为了钱,索赔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是象征性的,是想借此案给潘金莲“正名”,也希望能以此提醒文艺创作者“不要再拿潘金莲说事,不要随意伤害一个族人”。“我们潘姓和冯姓同为周文王后代,将心比心,如果台词改为‘自宋朝以来,人们都把坏男人叫做冯小刚’,冯小刚心里会好受吗?”

“找过几个‘潘金莲’都不愿出庭”

潘氏宗亲会媒体联络人潘利求告诉华商报记者,最初,潘氏宗亲会原本打算以潘氏后人的名义起诉,但被告知没有资格做原告主体,无法立案,只有现实中的潘金莲才可以成为原告主体。他们查询得知,全国共有1000多人叫“潘金莲”,她们大多生活在偏远农村,因父母文化程度不高,没听说过“潘金莲”,才取了这个名字。潘利求说,她找过好几个潘金莲,但她们听完后都觉得这事不光彩,不愿出面,最终只有广东增城的潘金莲同意做原告主体。

刻画潘金莲形象的文学影视作品很多,为什么只咬住《我不是潘金莲》不放?潘新发坦言,因为冯小刚名气大,“我们没有必要挨个告,能‘杀一儆百’就行。”潘新发认为此案没有胜算,但“能引起议论目的就达到了。” 华商报记者刘苗

律师说法

无法证明潘金莲系特指 不构成侵权

和影视作品人物重名的真人很多,都可以起诉吗?这种起诉理由成立吗?

昨日,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张建锋主任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想要起诉只要符合: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三有证据(立案不会去审查证据的真假);四属于受理法院管辖。“只要是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任何人都可以起诉,只是结果是赢是输不一样而已。”

《我不是潘金莲》是否构成侵害原告潘金莲的名誉权?张建锋表示,这主要看三个方面:第一,其塑造的人物是否具有排他性。“人物具有排他性主要表现是与现实中人物的基本特征相同,熟悉现实中人物的人读了该文学作品便能指明书中人是指现实中特定的人物。本案中,潘金莲不具有排他性,不是说一看电影中的潘金莲指的就是被告。”第二,是否有侵权的主观过失过错。“这个影视作品基于虚构小说改编,而不是纪实性的文学作品,并且本案中潘金莲的名字在历史上早已存在,而被告用这个名字在后,所以说被告是不存在主观过错的。”第三,作品中的内容是否有侮辱、诽谤受害人的违法内容?这个侮辱诽谤的认为是否特指原告?两者之间是否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个影视作品中并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也没有给特定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后果,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三点来看,张建锋认为,原告的起诉理由站不住脚,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