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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更年期可调岗是什么情况?是人性化还是势利眼?

2019-03-01 14:44:08  舜网    参与评论()人

“更年期可申请调岗”山东新规引争议

症状需医疗机构确诊后才可申请;调岗需用人单位同意;专家表示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女性更年期可调岗是什么情况?是人性化还是势利眼?

女性更年期可调岗是什么情况?是人性化还是势利眼?

【女性更年期可调岗是怎么回事?】《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官网截图

2月26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发布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该规定在被赞“关爱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时,也招致争议。有网友认为,此举将社会应该承担的责任全部交给企业,会导致女性就业更加困难、在职场受歧视。

昨日,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是否应允调岗申请,决定权在用人单位。若单位不同意调岗,可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

有专家认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增加维权成本。行政学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难度,会降低实际执行效力,建议政府出台相应配套措施,以降低企业成本。

近年来,我省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女职工人数已超过800万。3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细化了女职工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在国家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保护基础上,增加经期、待孕期、围绝经期(即更年期)‘三期’保护。”《办法》提出,女职工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围绝经期综合征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申请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能够适应的其他劳动。

女性更年期不适应原工作“申请调岗单位应安排”的规定,放眼全国恐怕也不多见,无疑,这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一大亮点。问题是,“女性更年期调岗”的制度初衷虽好,但要真正落实,就现实来看,恐怕还有很多艰巨的工作要做。

这一制度落地也还存在不少“坎”要过。首先,制度配套的“坎”。山东此次《办法》明确,女职工想要享受这一权益,一是要经过医疗机构认定自己处于围绝经期,二是确认不能胜任工作,三是系主动申请,单位才会安排。但问题是,哪些机构认定才算数,不能胜任工作的标准是什么,并不很清楚明确,这不利于劳动者和用工者把握。且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相关女职工敢不敢申请也是一个问题。很显然,要破解这几个难题,不是一个《办法》的出台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更多进一步详实的制度或措施及时完善和配套才行。

其次,经济负担的“坎”。就目前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经济状况而言,普遍处于不很景气。一些企业之所以屡屡违反劳动法规,侵害或不落实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条款,关键就在于此。这种情况下,潜在增加企业用工成本的“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要想扎实落地,恐怕是需要政府等有关方面分担,或采取更强力减费降税等措施扶持企业,让他们有负担制度实施成本增加的能力和底气。

再次,人力资源的“坎”。就人力交替上看,这也需要企业有超前的应对措施,比如必要的人才储备。因为对某些岗位尤其是技术等要求较高的岗位来说,可能不是任何人一上来就适应,需要一定的知识基础和岗前培训。

当然,可能需要应对的问题或难题还有不少,这里不再一一列举。但这已经能够有效说明,此次山东制定的“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虽好,但要真正造福广大女性职工,提升政策落实力才是关键。比如,在执法层面,要加强对用工歧视的打击;企业也要明白,人性化的管理或能释放职工更多活动,为企业发展带来持续的动力;对政府而言,要持续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相关制度制定或配套,为企业营造落实这一制度的良好环境和条件。

只有这些配套措施和制度都有效到位了,“女性更年期调岗”制度才可能真正落地。否则,仅一个简单的《办法》出台,难免不让人担忧这最后会落得个“纸上权利”的可能。

■回应

单位不按规定调岗,女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女职工更年期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哪些岗位可以申请调整?昨天上午,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济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一工作人员解释称,职工首先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调整岗位的申请,单位再进行调岗。若单位不按照规定调岗,“可以就该办法,走法律程序,例如申请劳动仲裁等”。

“原则上,所有的岗位都可以进行变动”,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单位同意就调整,如果单位不同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申请劳动仲裁。其还补充道,办法刚刚推行,还在落实阶段。

■声音

“操作性低,会变相增加女性就业难度”

“出台后可能成一纸空文”。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竹立家肯定了更年期妇女可调岗的形式,但也表达了自己的担忧。

竹立家认为,此项政策公共机构或许可以执行,“要民营企业来推行,难度很大,操作性低”。竹立家解释称,首先每个妇女的更年期情况不同,“更年期的起始时间、周期长短都因人而异,如何界定完全在执行人个体的判断。”如果民营企业顺应政策,企业利益势必受损。由此,他对此办法的实际执行效力存疑。

竹立家建议,政府应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在财政、税收或其他方面,弥补企业的损失,才能有效落实该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学研究所副教授朱巍表示,从法律公平角度上而言,出台此办法更有利于女性,“众所周知,更年期的女性,在各个方面,确实需要更多的人文关怀和照顾”。

但他也指出,从经济学角度上来看,该政策会变相增加女性的就业难度。“这个法规表面上看是保护了女性,但实际上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朱巍解释称,哺乳期、更年期和以家庭为主的传统观念,会阻断很多女性的“上升之路”,让女性很难回到社会上参加劳动、工作。“即使雇佣女性,女性在其他方面的待遇,也可能会比男性差。”

“越是保护,越变成对女性的变相歧视,效果并不好”。朱巍表示,市场经济下的社会,企业由雇主说了算,因此需要去权衡、去引导,而不是强行制定法规,这可能会剥夺女性更多的机会和待遇。

(责任编辑:郭一楠 CK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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