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婚内生育限制的条件
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海报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订的《办法》在生育登记方面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和登记对象的结婚限制。
《办法》指出,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建立健全人口监测和优生优育服务体系,提升基层服务管理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办法》共十六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取消了是否结婚的限制。《办法》取消了对登记对象是否结婚的限制条件,将生育登记的重心转移到生育意愿和生育结果上来,回归人口监测及生育服务本位。
二是生育登记取消了生育数量限制。《办法》规定,凡生育子女的公民,均应办理生育登记。公民应当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生育前未登记的,可在生育后补登记。
三是简化了生育登记的要求。《办法》规定,网上办理生育登记时,可通过相关信息系统调取身份证或有效证件或电子证照的,不再上传身份证明材料。
四是增加了登记对象相关信息共享的要求。《办法》增加了“婚育一件事”一次办、生育登记信息共享、电子证照共享等内容。
《办法》还规定,禁止在生育登记过程中收取费用或者搭车收费,不得将生育登记与入户、入学等挂钩。生育登记为即时登记,不得设置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不得以生育登记为名实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
对于公民利用虚假材料、虚假承诺进行生育登记的,《办法》规定,由生育登记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更正,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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