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洋城:工作室发布的声明一般用于对公众表态,只是一种对外公开的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其中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等情节,对他人产生不良影响的,也可能侵犯名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若法律声明中具有违背事实的内容,导致他人人格及名誉的毁损,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故意,则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记者:张继科工作室还转发了一份律师声明,称目前已就侵权情况开展取证工作,将对侵权用户提起诉讼。网上一直流传着“绯闻是真的就告名誉权侵权,假的才告诽谤罪”的说法,请问这一说法是否属实?为什么明星不告“诽谤”而要告“名誉权侵权”?
聂洋城:选择以名誉权侵权或者诽谤罪起诉,关键不在于“传播的绯闻的真假”,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判定该侵权行为及危害结果是否可以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刑事和民事的立案条件不同,对于“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要求也不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诽谤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等情况。一般而言,“明星八卦绯闻”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并不足以构成诽谤罪。
此外,即使绯闻是真的,也不意味着发布信息的人无需承担责任,而是要看具体案件情况来判断,若发布的信息涉及个人信息、隐私等,则可能成立名誉权侵权。具体而言,需依据其行为判断是否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即是否存在诽谤、侮辱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他人名誉;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名誉权侵权”是否胜诉判断被传播的绯闻的真假,因名誉权侵权行为不仅包括诽谤,亦包括侮辱等其他侵权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性分析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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