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中办、国办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也明确提出要依法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
吕某是北京一家节能环保公司的员工,依据其工作年限,2020年开始他应享受每年10天的年假。然而,他在2020年仅休了4天年假,2021年未休年假。2022年8月从公司离职后,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他工作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辩称,根据其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不跨年安排年假,员工当年未休完的年假跨年作废,吕某未休的年假应视为自动放弃。这种规定是否合法成为争议焦点。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甚至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如果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300%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包括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以及额外两倍的日工资收入作为补偿。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吕某2020年和2021年的未休年假工资共计2.9万余元。宣判后,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