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在广播电视播出的节目,同样不允许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播出。
禁止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上传播的节目,也不得在广播电视上播出。
不得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任何平台上以任何形式传播所谓“完整版”、“未删减版”、“未删节版”及“被删片断”等节目(含镜头片断)。
网络视听节目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要按照相关管理规定重新审核。
要创新宣传引导,形成正面舆论强势,用深入浅出的理论解析大众关心的话题,用客观理性的声音化解网络戾气,使积极健康的内容多起来、向上向善的氛围浓起来,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
《通知》要求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
要全面落实好播前内容审核、总编辑负责制等规章制度,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避免上一环节把风险隐患推诿到下一环节。
要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提高业务能力。
要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出现问题要深入分析成因、倒查责任,对失职渎职人员严肃追责。
《通知》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认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手段,加强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机构的管理和引导,对不履行职责、制作传播违规内容的机构要依法查处。
各级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机构要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监测评估,辨析突出问题,对违规内容要及时发现、及时研判。
有关行业组织要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和监督作用,建立完善节目评议专家队伍和工作机制,及时对各类网络视听节目内容进行评议,积极推动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