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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百何“出轨门”遭热炒 律师谈明星隐私权的界限(2)

2017-04-21 09:31:54    华商报  参与评论()人

“明星也是公民,其必然享有隐私权并且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海普睿诚(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因此明星需要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对其身体特征、年龄、个人嗜好、婚恋状况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进一步讲,基于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的考量,对明星丑闻的披露只要来源合法,一般也不视为侵犯隐私权。因此,明星享有的是一种有限的隐私权。

明星隐私权红线在哪?

律师:纯粹私人信息 私人空间不能侵犯

卓伟曾多次宣称,“我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我不能拍的,没有我不能写的,没有我不能报的。”海征诚律师团队认为,虽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是有限的,但是并不代表报道就可以百无禁忌,“公众人物只有当他们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合理兴趣存在着联系时,他们的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限制。”

该律师团队列举了几类不当曝光的情况:首先是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对明星最私密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这会严重损害明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比如“艳照门”,其照片来源并不合法,仍构成对相关人等的隐私权侵犯。

其次是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凡是属于私人支配的空间和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明星对这些私人空间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没拉窗帘被偷拍个人私生活的明星比比皆是,狗仔队所谓的“我站在公共场所拍照,不算侵入私人空间”的说法毫无说服力。

还有就是对事实真相的夸大。社会公众看到的影像资料作为所谓的证据,是经过拍摄者的选择、处理、拼凑而形成的公开版。小小的一个神态、动作可能就会在这种剪辑中被无限扩大和循环,充斥着主观性、判断性词语,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区,也是明星维权的武器。

关键词:明星 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