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声音》
5月24日,“好声音”商标侵权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开庭审理。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唐德影视”),认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
灿星四类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陈列法庭
“好声音”系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自2010年在荷兰首播至今,已经成为一档全球知名的电视娱乐节目,有将近65个本土化版本,包括美国、德国、法国、中国和英国等,并在180个国家和地区播出。2012年4月,经荷兰Talpa公司授权,《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正式登陆中国。
该节目在中国的落地,由灿星公司制作,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浙江卫视播出4季。然而,在续签的关键阶段,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就模式版权费产生了分歧。2016年1月20日,唐德影视发布公告称,经Talpa公司授权,唐德影视拥有第五至八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
而就在2016年1月8日灿星公司与Talpa公司的授权终止后,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据此,唐德影视在去年6月,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对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进行起诉。受理该案件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诉前行为保全裁定后,现已正式开庭审理。
在庭审时,唐德影视认为,“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必须予以保护,而节目中时常会出现的持有话筒的V字手势,也是Talpa公司已注册的商标,也须以驰名商标予以保护。被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不仅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同时还因侵权行为造成公众对于节目知识产权来源的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