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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薇夫妇问询笔录曝光:从没想过用自有资金收购

2018-04-17 11:49:05    网易娱乐  参与评论()人

  违法事实(三)龙薇传媒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情况

龙薇传媒申辩理由: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龙薇传媒认为:一是回复公告中记载的2017年1月31日,仅是龙薇传媒“预计”的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完成的日期,不是确定的事项,不构成承诺。龙薇传媒对金融机构审批能否完成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投资者不会对该“预计”日期产生过大的信赖,龙薇传媒没有对此进行进一步披露的义务。二是《告知书》推定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有重大影响,但事实上龙薇传媒当时还在积极联系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且其仍有充足的期限筹资。三是龙薇传媒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不会对本次收购的进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具备应予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要求,龙薇传媒没有披露该信息的义务。四是万家文化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已先于龙薇传媒知晓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如未及时披露重大信息与龙薇传媒无关。

证监会回应:对于第三项违法事实。我会认为,第一,金融机构融资审批失败对本案收购能否顺利推进有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的变化,应及时披露。龙薇传媒在2017年1月12日回复公告中记载的“预计”时间2017年1月31日,已对市场和投资者构成预期,一旦不能如期实现,应当及时披露,进一步提示风险。在万家文化公告中已明确金融机构融资的失败使本次收购无法完成,龙薇传媒2017年1月31日无法取得金融机构融资对收购成败至关重要。因此,相关主体对此事项应当进行持续跟踪披露,一次性风险提示不能免除阶段性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龙薇传媒与万家集团为两个不同的主体,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任何委托协议,万家集团联系金融机构不能当然理解成“龙薇传媒在积极联系金融机构”。听证会上,龙薇传媒举证,万家集团方面王某中和孔德永在2017年1月31日后继续联系金融机构的事实,不能等同于是龙薇传媒方面在继续寻求金融机构融资。并且,继续寻求资金也不能构成不及时披露“金融机构融资未审批通过”的免责理由。

第三,龙薇传媒不能因万家文化知悉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而免除其信息披露责任。万家文化为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龙薇传媒为涉案股份收购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龙薇传媒关于金融机构融资失败事项向万家文化发出任何信息披露通知或出具相关函件。万家集团或万家文化知晓龙薇传媒与相关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信息,并不构成龙薇传媒可以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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