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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直播带货须说清“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市场监管总局:直播带货须说清“谁在带货”“带谁的货”
2024-04-10 10: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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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情况,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会上,有记者提问:现在直播带货越来越火,但同时虚假营销的行为也在不断发生,请问《条例》如何细化对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以及直播平台经营行为的监管?

对此,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局长况旭表示,直播带货创新了消费场景,丰富了消费供给,但由于“台前幕后”主体多,“人货场”链条长,“线上线下”管理难,消费者举证难,导致虚假营销、货不对板、退货困难等问题比较突出。

近五年,直播电商市场规模增长10.5倍,同时,投诉举报的增幅高达47.1倍,明显高于传统电商,说明发展和规范还不平衡。《条例》对网络消费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这些对直播带货同样适用。在此基础上,针对直播的特性和突出问题,《条例》还作出了多方面的规范。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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