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明确提出,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分配给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保障基本居住等需求。退休干部大多已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若允许其到农村占地建房,会打乱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秩序,加剧农村土地供应紧张局面,影响农村的整体规划和发展。
退休干部在城市工作期间已享受了城市的优质教育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等。如果退休后又到农村占地建房,抢占农村日益增值的土地等优质资源,这对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破坏社会公平。
防止一些退休干部利用曾经的职务影响力和人脉关系,到农村违规占地建房,甚至可能出现借建房之名行牟利之实的情况,比如进行房地产开发或出租获利等,扰乱农村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
农村建房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身份条件:建房申请人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要求是本村户籍居民,基于宅基地集体所有性质,保障本集体成员居住权益,非本村成员通常不能申请。
“一户一宅”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不过因继承等合法原因形成多处住宅的,原则上应符合相关规定;通过合法方式转让宅基地等特殊情况,可依规申请新宅基地。
面积标准:不同地区根据人口数量等因素,对宅基地面积有明确规定。如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等,具体依当地政策而定。
符合规划:建房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要求,不得在已规划为农田保护区、公共设施用地等区域建房。需提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城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位置和范围符合规划。
申请审批条件:需按照规定程序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提交《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经村民小组审查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情况说明:若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无法满足居住需求,或者因自然灾害、征收等原因导致房屋灭失、损坏而需要重新建房的,符合条件可申请。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通常不予批准。
规划先行:县域层面需编制“农村自建房建设专项规划”,划定宅基地使用红线,推广地域特色设计导则,如“浙派民居”“徽派聚落”等,以实现“一村一韵、一宅一景”。
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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