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8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都属于被禁止的行为。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是被明确禁止的。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所以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乡村振兴”“美丽乡村”“新农村建设”“设施农业”、易地扶贫、移民搬迁等涉及非农业建设的,均须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防止以各种名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搞休闲、旅游、养老等非农业产业。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是不被允许的。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用地审批须由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及法定程序作出,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地建房的,批准文件无效。
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等,同时提交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
规划先行:县域层面需编制“农村自建房建设专项规划”,划定宅基地使用红线,推广地域特色设计导则,如“浙派民居”“徽派聚落”等,以实现“一村一韵、一宅一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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