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对于陈凯歌的选择来说,一个结局是失去,另一个结局是失去的更多。但在这之间,是否还存在着平衡的空间呢?其实还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种名誉权纠纷案,法律本身也主张双方通过可以接受的形式和解,而这就是一种平衡空间的法律预存。
在这件事上,虽然法院已经有了明确定论,但这并不影响多种和解方式的形成,只不过最关键的一点在于,能否做到“退一步海阔天空”,而如果通过私下坦诚的沟通,对方完全有着重新考量的可能性,而到了这一步,剩下的就是具体操作了。
不管最终是以何种方式,道歉都是必须的内容,但同时,“两害相较取其轻”也是一种自我衡量的标准,因此,在充分尊重对方意愿的前提下,一切皆有达成和解的可能,当然这体现的也是名人之间的智慧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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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一则公告: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
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一则公告: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
今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法制日报》刊登一则公告:原告邱路光与被告陈凯歌名誉权纠纷一案,因陈凯歌拒绝履行判决中书面道歉一项,本院现将判决书的部分内容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