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民内部也有不同的身份等级。官、私奴婢的地位在贱民中最低,唐律明文规定“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可以随意赠送、买卖。比奴婢地位稍高的依次是部曲、工乐户、官户。部曲不准买卖,官户可以受田。贱民中杂户和太常音声人地位最高,他们有户籍,“受田、进丁(服役)、老免与百姓同”。贱民不能与平民通婚,唐律还规定了贱民内部也不能随意通婚,“人各有偶,色类须同”,除了太常音声人和部曲可与良人有条件通婚外,其他各类贱民只能与身份相同的贱民结婚,如杂户配杂户、官户配官户、奴婢配奴婢,所生子女世袭为奴,正如《梦华录》中宋引章所说,“凡贱籍者,世代相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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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贱制度消亡
宋代贱民地位提高,脱籍难于登天
唐宋之交,出现了巨大的社会变革,城市商品经济发展,土地所有制变化,也改变了人身依附关系。
到宋代,雇佣关系成为社会主流,原来属于贱民的部曲、官户、杂户等基本消失,像赵盼儿那类因罪没入官府为官奴婢的事例已经很少,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宋代逐渐被完全停止。在宋仁宗时期,雇佣奴婢被合法化,称“人力”“女使”,成为奴婢阶层的主体,他们的身份已属于法律上的良人。虽然奴婢和奴婢制度在古代社会始终存在,但法律意义上,系统性的良贱制度在宋代已经消亡。至于良贱制度的具体消亡时间是在北宋还是南宋,史学界还存在争议。
总体来讲,相较于前面的唐代和后面的明代,贱民在宋代的地位是相对较高的。宋代占主体的雇佣奴婢,法律身份上属于良人,他们以契约形式与雇主结成“主仆名分”,地位相当于唐代的部曲甚至更高一些,比唐代的奴婢更是高两等。宋代的雇佣奴婢已不再是“畜产”或“物”,而是具有一定人格权利的“人”,他们的人身权利受到重视,奴婢可以和奴婢之外的人通婚,主人不能随意对奴婢动用私刑,主人杀死奴婢,以常人法死罪量刑。
《梦华录》拒绝鱼替是指赵盼儿顾千帆两人亲吻到动情之处,编剧用两条鱼来代替剧中人物亲热场面,鱼水之欢可真的是鱼儿与水的嬉戏了,观众都发弹幕说拒绝鱼代替真人亲吻,自己想要看真人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