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娱乐 > 滚动报道 > 正文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开庭纪实

2017-05-24 22:01:29    凤凰网娱乐  参与评论()人

浙江卫视诉唐德

凤凰网娱乐讯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诉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北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5月23日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于24日下午进行了开庭审理。

在本案开庭审理前,唐德公司申请了诉前禁令,并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唐德公司据此大肆宣传其诉讼主张已经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实际上,诉前禁令仅仅是依据申请人一方的证据所作出的临时性裁决,对相关问题的判决需要通过今日的审来解决。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获得了荷兰Talpa公司第5-8季the voice of…模式授权,主张灿星公司及世纪丽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中国好声音”相关名称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提出了高达5.1亿元的巨额索赔。

在本案中,唐德公司主张的权利基础包括:(1)注册商标,即“手握话筒图形”和“the voice of 及手握话筒图形”:(2)未注册驰名商标,即“the voice of china 中国好声音及手握话筒图形”;(3)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即“the voice of China”和“中国好声音”。

注册商标

灿星公司针对唐德公司的主张,逐一进行了回应。首先,实唐德公司实际上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唐德所主张的权利来源于荷兰Talpa公司,而Talpa公司在授权原告之前,已将相关权利独占性转让其他案外人,该协议目前并未终止,Talpa公司无权将有关权利再授权唐德公司。

关于唐德所主张的侵犯注册商标,由于灿星公司实际使用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不同,故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关于唐德公司主张的两件未注册驰名商标,由于其中含有“中国”字样,如果允许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不仅损害国家尊严。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司法实践,禁止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标识,不可能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