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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复议裁定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2)

2016-07-05 15:35:10    中华网娱乐  参与评论()人

同时,鉴于灿星方面筹备的节目处于全国海选阶段,并于6月开始录制,拟于7月正式播出,为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更多侵害,获得荷兰Talpa公司全面授权的唐德影视于6月初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申请了诉前保全,请求法院责令灿星文化等机构停止侵权行为。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保全裁定,禁止灿星方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全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6月22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也做出部分仲裁,确认并维护了荷兰Talpa公司的合法权益,将包含本地节目名称(“The Voice of China-ZhongGuoHao Sheng Yin”)和本地节目标识、节目官方微信账号、微博账号、网站在内的多项知识产权都明确地裁定为属于荷兰Talpa公司。

法院复议裁定禁止"灿星公司"使用"中国好声音"

  在英文合同中以汉语拼音“ZhongGuoHao Sheng Yin”标识的本地节目名称和含有中文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的本地节目标识都被香港仲裁庭裁定为荷兰方面所有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7月4日做出的复议决定,唐德影视表示欢迎。唐德影视有关人士接受采访时说,法院的禁令捍卫了知识产权的严肃性、捍卫了知识产权方最基本的权益、捍卫了法律的尊严。该人士表示,唐德影视欣赏灿星文化制作原创节目的做法,但如果真是诚心诚意做一个原创的节目,就应该用一个全新的名称和全新的模式,而不应该再强调与原来的“中国好声音”节目有什么关系,因为这样的行为一方面在误导观众,另一方面又在侵犯权利方的合法权益,如此操作实在不能不让人质疑其原创的诚意。

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最终裁定,一些法律界人士表达了自己的赞赏。有人士对媒体表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此举在法院司法实践中的确不常见,但鉴于灿星的节目马上开工录制,并将于7月播出,在判断灿星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时,为保护权利方的合法利益,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作出诉前禁令是非常恰当的,表明了法院在维护知识产权方面立场的坚决和行动的果断,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决策和知识产权战略。

至于法院的裁定会不会影响灿星“原创”节目的制作和播出,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该人士表示,唐德影视在这一法律行动中的诉求还是十分克制的,他们只是希望灿星不要侵权,并不是要制止灿星制作原创节目,如果灿星使用新的节目名称和全新的模式制作新的原创节目,应该是可以如期制作、如期播出的。同时该人士也表示,灿星在先期与赞助商的谈判中明知使用《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称有巨大的侵权嫌疑和法律风险却仍然坚持使用,其实是一种不太负责任的做法,也导致了现在的尴尬处境,灿星最终将不得不为此买单。

据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裁定是中国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历程中里程碑式的事件。过去几年,中国广电行业里版权之争接连不断,说明知识产权的保护任重道远,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时刻,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治环境显得尤为重要。

另据了解,唐德影视已经于6月23日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起诉状,状告灿星文化等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索赔5.1亿元。唐德影视在诉状中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已注册的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受理了本案。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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