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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 牵手门视频是否侵权?(4)

“街头牵手门”警示了什么 牵手门视频是否侵权?(4)
2023-06-09 10: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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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公共利益”可以以否定“个体利益”为代价,“公共利益”是否定“个体利益”的正当理由。这里的关键是两个或至少其中一个有配偶的人牵手异性逛街的行为是否涉及“公共利益”?在韩旭看来,答案是肯定的。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两个个体的私人行为,且只涉及两个家庭的特定群体,似与“公共利益”无关。

韩旭认为该事件本身已经超越了个案意义,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也许街拍摄影师主观上并无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仅是拍摄展示作品,但该个案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如果“为维护公共利益”成立,那么拍摄人将其公开无论是否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均不构成侵权。

在韩旭看来,胡某勇系国企领导,与公职人员一样同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领取纳税人的俸禄,享受着社会给予的荣誉,理应奉公守法,遵循更高的道德标准,理应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因此其肖像权保护低于普通社会公众,一定程度上对个人肖像权、隐私权的保护应让位于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其次是非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是基于利益衡量原则价值判断的结果。

韩旭认为,“情人关系”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危及“一夫一妻制”的非法行为。我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显然,这是一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于违法行为,不能像合法行为一样,其民事权利受到同等保护。

韩旭对此还举例说,个体对马路上违章驾驶车辆车主和车牌号的拍摄并上传到社交媒体,通过机动车车窗向外投掷垃圾、不遵守公共卫生规定和对破坏规则的插队、随意吐痰等行为人进行拍摄并予以公开曝光,等等,行为人实施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对此违法行为,应当鼓励人们予以抵制,与其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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