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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委评王宝强“被绿”事件:法律的交给法律(6)

2016-08-16 08:43:23    中华网娱乐综合  参与评论()人

政法委评王宝强“被绿”事件:法律的交给法律

经纪人微博小号里全是这条狗

政法委评王宝强“被绿”事件:法律的交给法律

从这个人的手腕的边上可以看出来他穿的也是黑色衣服,还握着哥哥的手,质地从图片看上去和弟弟的应该是父子装!我们脑洞开大一点!这个穿父子装的男人肯定不是王宝强,那么会是谁?是谁?

所谓“三人成虎”、“众口铄金”。公众人物,理应对舆论的力量深有体会。

这也是最令长安君气愤的地方。王宝强的“声明”发出没多久,就有网友将所谓的“捉奸照”扔上网;更有一些好事之徒,仿佛唯恐天下不乱,贴出孩子的照片,指出该去验验DNA。这在长安君看来,岂止没有良知,简直缺乏人性。

只是幸而有法律可以管。《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典型的绝对权,即任何个人和团体均不得侵犯。不但夫妻间发布不实言论,只为发泄一时之气,要承担法律责任。在网上造谣传谣,照样躲不开恢恢法网。

言论自由,是有法律边界的。

正如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所说:广场上欢呼的人,只能接受非常简单的情绪,要么非常好,要么非常坏。千万不要小看以道德绑架,对当事人进行的“舆论审判”。须知错误的、失去控制的力量,就是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