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这也无视了女性受害者的地位。如果厌女的充分解释只能是伤害者的心理情绪反应,受害者无法“看到”情绪反应,自然无法知道对方是否真的厌女。这种知识论上的结论是难以接受的,同时在也会导致认知不正义:受害者证言不足信,因为她们的证言不可能是知识。无怪乎曼尼说,“结果,朴素的厌女观会对厌女的受害者进行消音。”
在形上学上,将厌女理解成一种心理厌恶、恐惧,使得厌女变成某种心理疾病或者仅仅只是某种不理性,这错误反映了厌女的实质,忽略了厌女所具有的社会性。厌女被理解为个别的心理障碍,结果往往就是让厌女者更能获得社会同情。厌女者做出伤害女性的行为后,舆论上很快就会出现对伤害者大量的同情:他一时心理障碍,爱得太深,这位教授只是想现实地帮助女学生……舆论上的“himpathy”(作者注:him+sympathy,一个杜撰词,大意为同情加害者)常常比对受害者的同情还要强。
综上可见,这种朴素的厌女观在哲学上颇有问题,尽管它看似直观。与其将厌女看成某种心理情绪反应,将厌女理解成一种社会的属性更能展示厌女作为社会现象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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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属性的厌女,与其说是心理现象,不如说是社会机制
曼尼认为,厌女是一种社会属性,不能仅仅通过零散的个体现象完全解释。女性在社会中需要面对各种不同的敌意,而原因在于她们身处男人的世界之中,并且被认为不能符合男人世界里的要求。
什么意思?在曼尼看来,与其将厌女看做一种心理现象,我们更应该将厌女看作一种社会实践。在一个厌女的社会里面,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规范:女性应该如何生活?担任什么角色?这些规范往往由男性的需要和期待来定义,因为这个是男人的世界。当女人违反这些规范时,社会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恐吓、打击、惩罚等等,来表达对她们的敌意,让她们遵守这些规范。比如禁止女性驾驶车辆,制造对女性不友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对女性充满敌意的社会风气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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