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面对的敌意相当多样,只要作用是打压女性,让女性“回到本来属于她们的位置上”。厌女不再只是憎恨、厌恶,还可以包括鄙视、贬低、嘲弄、侮辱、中伤、妖魔化(“最毒妇人心”)、性化(“婊子”)、消音(“女人懂什么”),还有怪责、居高临下指导、暴力等等行为。这些都是为了压低女性,让她们顺从的恶意。
厌女会涉及各种不同的心理反应,但我们不需要将这些心理反应看做厌女的解释,而是厌女的内容。作为社会实践,厌女行为自然涉及各种敌意,这些敌意尽管看起来是个人关系,但实质上是一种政治现象。在形上学上,厌女是一种社会环境,而非单纯个人关系。
厌女并不依赖于个体的厌女者。反过来,厌女者应该被理解为厌女社会中作出厌女行为的个体。厌女不再是零散的个体行为,而是系统性的政治现象。
将厌女理解为社会属性,可以避免朴素厌女观在知识论上遇到的问题。首先,厌女现象在知识论上不再深不可测了。它不依赖于个体厌女者的心理反应,我们可以通过更有效的方法得出关于厌女的判断,比如通过实证比较,先固定其他如种族、阶级、年龄等因素,比较相似条件下一个女性和男性参照者所面对的环境,看看女性所受到的敌意,假如男性并不需要面对同样的敌意,这就可以证明厌女现象的存在。这些判断都是可证伪的判断。
另外,这也避免了认知不正义。不再使用伤害者主体的标准,女性可以更合理地提出对厌女行为的诠释,可以被合理地接受。在判断对方是否造成伤害的问题上,女性不再被消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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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主义与厌女,厌女是如何执行的?
在此种理解下,厌女更像是一种规范规则的执行机制。厌女在形上学上依赖于这些规范的存在,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对女性位置的规范,厌女也不会存在。可以说,厌女就是男性中心主义对女性地位、位置、角色的规范和期待的检查和执行机制,通过各种方式使得女性只可以根据这些规范和期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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